中國江蘇網5月14日訊(通訊員 曾紀雄 王璐丹 記者 趙筱青)2013年9月13日,從事貨運駕駛的安徽舒城人小許委托其哥哥從江蘇省昆山市通過某快遞公司為其本人寄送身份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等物品,寄件單上註明的投遞地址為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谷陽鎮A鞋業公司,收件人姓名為小許本人。2013年9月14日下午,攬件的該家快遞公司投遞員在送件過程中,卻將該快件投遞到了谷陽鎮的B鞋業公司,並由B公司的門衛張小花蓋了收件章確認,但之後該快件卻不明原因丟失。因為證件的丟失,造成了小許無法正常上班工作,只能回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縣重新辦理駕駛證、身份證等證件材料,前後一折騰產生了不必要的車旅費、補證費、誤工費等損失。
  損失發生後,小許曾與該家快遞公司進行過協商,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其各項費用20000元。然而快遞公司卻認為丟失快遞是事實,但不能確定丟失的物品就是小許所述的駕駛證、身份證、從業資格證等證件。同時,按照快遞單上的相關條款及快遞行業的規定,對於沒有保價的快遞物品,丟失快遞的賠償金額標準是運費的5倍,小許提出的20000元賠償顯然過高。僵局之下,小許索性將該家快遞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某快遞公司在投遞原告小許的快遞物品時,沒有按照快遞單上明確註明的地址和收件人進行投遞,導致原告的郵遞物品丟失,對損失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應當對原告因上述身份證等物品丟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關於被告提出依據寄送快遞公司的格式條款,應當按照投遞快件時所收取的資費的5倍標準進行賠償的辯解,法院認為,本案原告並未與被告建立運輸合同關係,而是因被告的過錯導致了原告快遞物品的丟失,被告承擔的是侵權責任而非合同責任,故不應當按照快遞公司的合同格式條款投即快遞公司所收取的快遞資費的5倍標準進行賠償。綜合核定原告的各項損失後,最終法院判決該家快遞公司賠償原告小許各項損失1564元。  (原標題:證件包裹投錯主 法院判快遞公司賠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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